中文  |  EN
学校规章制度

浙江工商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历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全日制本科学历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第42号令),《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以及《浙江工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商大教(2017253号)》等规定结合国际学生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国际学生,特指本科学历国际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具有高中毕业学历并达到浙江工商大学入学标准的国际学生,均可申请就读浙江工商大学本科专业。学校根据申请人的汉语或英语水平、高中阶段学习成绩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将录取的新生名单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编制学号,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

第四条  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有效普通护照、我校的《录取通知书》、《签证申请表》(JW202表或JW201表)等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浙江工商大学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各位新生需按照此时间做好相应的入学安排。逾期不报到者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并将取消其在浙江工商大学学习的资格。

新生必须携带本人有效护照、录取通知书(原件)、健康证明(原件)等相关材料进行报到注册。

新入学的国际学生需在报到后一个月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提交由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体格检查健康证明。若发现有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规定的,作退学处理。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学院和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须经相关学院批准后报国际学生招生办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国际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和学生所在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国际学生经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体检诊断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作退学处理,并退还学费。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国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注册的国际学生,不能修读未注册学期的所有课程。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高中起点本科学制为4年,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为2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3-6年,其中商务汉语专业在校学习时间为2-6年;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2-3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予以退学。


第四章  考  勤

第八条  学校实行考勤制度:

(一)国际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注册。学校自开学第1天起对学生进行考勤;

(二)国际学生考勤范围包括教育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实践等学校、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

(三)凡因故不能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由国际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所需证明材料(如病假单、病历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或超过假期未续假者,均作旷课处理;

(四)国际学生病、事假超过全学期总上课时数三分之一者,应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九条  学校实行请假制度:

(一)请假1次课(含2节或3节),由任课教师批准;

(二)请假1次课以上、1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

(三)请假1天以上、1周以内,经辅导员(或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领导批准;

(四)请假1周(含)以上,经所在学院领导批准后,报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考试期间请假,须另向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并由学院审核批准,否则按缺考处理;

(六)外出教学活动期间(如实习等)请假,须经领队教师或指导教师批准,并报所在学院领导审核同意;

(七)各学院负责掌握未请假或未获准请假国际学生的出勤情况,并及时处理。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十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或者考核。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经过考核取得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采用五级记分制或二级记分制。

课程成绩与成绩折算绩点对照表

课程成绩

按成绩折算绩点

百分制

五级制

二级制

百分制

五级制

二级制

90-100

优秀 95


4.0-5.0

4.5


80-89

良好 85


3.0-3.9

3.5


70-79

中等 75

合格 75

2.0-2.9

2.5

2.5

60-69

及格 65


1.0-1.9

1.5


<60

不及格 45

不合格 45

0.0

0.0

0.0

学分绩点计算公式: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第十二条  凡学校专业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教学过程结束后,学校均安排一次课程考核,其中考试不合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前安排一次课程补考(不含通识课、任意选修课)。考查及补考不合格的课程(不含通识课、任意选修课)一律重新学习(以下简称重学),学生可在该课程开设学期初两周内申请重学,并按规定交费。重学成绩如实记入重学成绩栏。公共选修课(通识课、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含旷考),不记成绩。

补考后该课程最终成绩由补考卷面成绩和上学期平时成绩按原比例折算记入学籍档案;非重学课程补考成绩记入补考成绩栏,重学和重学补考成绩记入重学成绩栏。

第十三条  使用外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不得补考,直接参加重学。

第十五条  申请缓考的国际学生经批准参加下学期开学前补考的,其考试成绩按期末考试处理,并记入学籍档案期末总评栏。国际学生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期末考试的,以旷考论,成绩以零分记,旷考课程不能补考,须参加重学。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未经批准,一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或缺交作业超过1/3及以上者(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其成绩以零分记,并不予安排补考,直接参加重学。

每学期课程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将取消考试资格国际学生名单及原因(附相关材料)报国际学生所在学院,国际学生所在学院核实后通知国际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因学习困难的可于每学期开学初三周内提出降级申请,经家长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同时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后可以予以降级。但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关于退学处理条件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因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引起的培养方案更改、学分认定等问题,参照中国学生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转专业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1. 入学后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发现因身体原因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2. 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学习确有困难,不转专业不利于个人发展的;

  3. 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二)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三)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学生;

(四)符合退学规定的学生;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转专业申请一般在每学期前两周办理。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转专业,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院系、 接收院系批准后经教务处审批到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后方完成转专业手续的办理。

第二十四条  如国际学生申请从中文授课的专业转至外文授课专业,需由国际学生本人在开学两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由转出、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由国际教育学院招生办审查其入学资格,判定其是否符合当年的外文授课专业的招收条件,经审查出具审查结果后,报教务处审批并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要转专业,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国际教育学院招生办,国际教育学院招生办出具同意函寄送国家留学基金委,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同意后,为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如学生因变更专业而导致奖学金期限需延长的,需提供本国驻华大使馆的同意函,若未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而国际学生本人坚持转专业,则需自付学习延长期间的所有费用。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可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可办理休学。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义务服兵役的,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的国际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国际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同时到国际教育学院备案。休学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 获准休学的国际学生,应于学校批准休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签证变更手续并于签证到期之前离境。

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1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需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同时到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复学后,因学校专业调整,导致无法修读原专业,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学生可在学院其他相近专业中选择复学。

第三十二条原则上不同意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因事休学。如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确因病需休学的,需持医院证明和驻华使馆的同意函,在获得学校审批后及时由国际教育学院招生办将相关情况报国家留学基金委。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后,学校为申请休学的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和离校手续,学生需回国治疗,休学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待遇,但保留奖学金资格。除疾病以外的其他原因休学者,奖学金资格不予保留。

因病休学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申请复学时,应出示复学申请和康复证明,以保证其具备完成学业的健康条件。学生复学回校报到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在办理完复学手续后上报国际教育学院招生办,由国际教育学院招生办及时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委,并从报到日起,按月发放其奖学金生活费,其奖学金期限将自动顺延,顺延期限不超过其休学期。


第八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2学分者,予以学业警告;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4学分者,予以退学警告,以上均不含公共选修课(通识课、任意选修课)及经重学合格的课程。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二)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

(三)每学期开学后无正当事由两周内未注册;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未按学校规定缴交学杂费等;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七)本人申请退学。

因上述情况应予以退学的国际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核同时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对退学的国际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所在学院将退学决定书送达国际学生本人,由学生在送达通知上签字。如特殊情况不能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收的,可以采取邮寄、公告等适当的方式告知或送达。

第三十五条  对无法联系到本人的国际学生进行退学处理,须由所在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先通知学生本人,如还是无法联系到本人,则在学院网页公布两周,视同已通知学生本人。通知后两周内本人无异议的,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同时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国际学生须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并于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办理签证变更手续并于签证到期之前离境。对患有精神病、意外伤残或其它严重疾病不能自理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办理退学手续并将学生领回。

第三十七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因个人原因自动退学,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经国际教育学院招生办及时将该生退学申请及学校意见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得到批准后为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奖学金生未完成学业离华,其奖学金资格自退学之日起自动取消,不享受回国国际旅费。


第九章  毕(结、肄)业

第三十八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国际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并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国际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在答辩前经查有抄袭现象,取消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并根据学校违纪处分相关规定处理;在答辩合格后经查有抄袭现象,核实后已颁发的毕业文凭予以注销。

第四十条  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的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应由本人提出,在毕业生离校2个月前提交延期毕业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同时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延长学习时间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奖学金期限继续在华学习,应先于每年初向本国派遣部门或推荐其来华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申请,在获取同意函等材料后向学院申请学习延期,由学院经国际教育学院招生办及时将该生延期申请及学校意见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得到批准后办理延期学习的手续。若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延长奖学金期限的申请未获批准,又确需延长学习期限,则延期期间的相关费用自理。

第四十二条  取得本科毕业证书且符合浙江工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毕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可向学校申请相应证明。经核实后,学校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教务处统一制作和发放国际学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有关国际学生的学籍处理问题,均按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第42号令),《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以及《浙江工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商大教〔2017253号)等有关条文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121日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