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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学历国际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历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校接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关于加强浙江省高校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的指导意见(2021修订版)》(浙高留管会〔2021004号),参照《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浙商大研〔201831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研究生学历国际学生(以下简称国际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国际学生,指浙江工商大学招收录取的,在浙江工商大学所属学院(以下称“学院”)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外籍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三条  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有效普通护照、我校《录取通知书》、《签证申请表》(JW202表或JW201表)、健康证明(原件)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浙江工商大学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学院提出请假申请同时报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学生招生办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逾期不报到者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

    第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国内外旅费由学生本人自理。

第五条  新入学的国际学生需在报到后两周内提交由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体格检查健康证明。若发现有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规定的,作退学处理,并退还学费,国内外旅费由学生本人自理。

第六条  奖学金生未经批准而逾期不报到者,则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第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将报到注册的新生名单提交至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负责编制学号,并安排进入各专业学习。


第三章  注册、考勤与请假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2周内,国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在注册截止日期前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后,最多可以延期2周注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超过2周的,视为自动退学,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暂缓注册申请的除外。

第九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条  未注册的国际学生,不能修读未注册学期的任何课程。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参加学习、科研及其他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导师及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周以内由导师批准;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下,经导师同意,报请学院批准;请假两周以上,经导师同意,报请学院批准,并报送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各学院应及时知悉未请假或未获准请假国际学生的考勤情况,并与请假学生保持联系。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未请假处理。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或者考核。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含学位课不到70分)可以在下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须重修。重修由国际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记载成绩时予以标注。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申请缓考(不含补考课程),必须在考前持有充分证明,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七条  擅自缺考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入学籍档案,不得补考,可申请重修。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浙江工商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凡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得补考。


第五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者,或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国际学生申请转专业须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国际学生在校期间至多可申请一次转专业;

(二)申请转出专业和申请转入专业应属同一培养类型;

(三)转专业申请应在第一个学期开学2个月内由国际学生本人提出,由转出、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分管研究生管理和分管国际生管理的领导分别签署意见,由申请转入专业所属学院对其是否具有专业专长和是否达到其招录的语言要求进行考核认定后,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四)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确有特殊原因需转专业的,可在符合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基委”)有关规定的条件下,按上述第(三)项规定执行。学生在完成校内转专业审批流程后由国际教育学院第一时间通过中国政府奖学金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异动申请,经留基委审核同意后方可转专业学习,同时保留奖学金资格;未经留基委审核同意转专业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学金资格,自费就读新专业。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办理校内转专业手续,除涉及修业年限变化外,原则上转专业后奖学金期限不予变动。

第二十条  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转导师者,由国际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政策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二)二次转学、转专业的;

(三)休学期间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国际学生在校期间需中断学习者应及时办理休学。休学申请须本人提出,由导师同意、国际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休学时间一般以1年为限。

获准休学的国际学生,应于学校批准休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签证变更手续并于签证到期之前离境。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者,应当办理休学:

(一)在一学期内因病请假或入院治疗累计达6周以上者;

(二)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治疗期和医生建议休养期6周以上者;

(三)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6周者;

(四)女生因生育的;

(五)因生源国战事、政变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以及特殊的家庭、个人原因,或学校认为需要休学的;

(六)因其他特殊原因所在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因病休学时间以医院开出证明之日起计算;因事休学时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并由导师、学院分管研究生管理和分管国际生管理的领导分别签署意见,报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获准复学的国际学生,学院可予以注册。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必须有中国境内的二甲医院的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适合复学,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则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不同意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因事休学。如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确因病需休学的,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如就诊病例等),经学院同意并完成校内休学手续后报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第一时间通过中国政府奖学金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异动申请并根据留基委的意见及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待遇,但保留奖学金资格。

奖学金生休学后申请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一个月前向所在专业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奖学金生复学时,应出示复学申请及康复证明,以保证其具备完成学业的健康条件。经学院同意并完成校内复学手续后报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第一时间通过中国政府奖学金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异动申请。获准复学的学生奖学金期限自复学之日起向后顺延,顺延期限不超过其休学期限。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休学期间,若申请或报考其他学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经阶段考核或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

(二)在规定期限(含批准延期)内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或未完成学业的;

(三)未经批准而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未在学校规定时间注册超过2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按学校规定缴交学杂费等。

第三十  因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二)项原因予以退学的,由所在学院上报,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并由学院告知国际学生本人。

第三十二条  因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四)、(五)、(六)、(七)项原因予以退学的,由相关学院报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并由学院告知国际学生本人。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自愿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分管研究生管理和分管国际生管理的领导分别签署意见,报送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再由学院告知国际学生本人。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因各种原因死亡的,自动终止学籍,由学生所在学院报送国际教育学院及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无法联系到本人的国际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应先尝试通知国际学生本人,如还是无法联系到本人,则在学院网站公布两周,视同已通知国际学生本人。通知后两周内本人无异议的,处理意见报国际教育学院和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国际学生须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并于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办理签证变更手续并于签证到期之前离境。对患有精神病、意外伤残或其它严重疾病不能自理者,由家长或家长授权的委托人负责办理退学手续并将学生领回。

三十七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因个人原因自动退学,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并完成校内退学手续后报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第一时间通过中国政府奖学金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异动申请进行备案。奖学金生未完成学业离华,其奖学金资格自退学之日起自动取消,国际旅费自理。


第八章  学制、学习年限

三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应按照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制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如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由国际学生本人在既定毕业时间两个月之前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同时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获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不得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业期间,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四十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如需延长学习年限,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办理。对于同时申请延长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期限的情况,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留基委有关规定执行。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在延长学业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缴纳,根据留基委对奖学金延期的审批结果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国际学生,准予毕业。毕业研究生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习满1年以上且按计划完成课程学习的退学研究生,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者,开具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使用外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

第四十四条  毕业研究生符合浙江工商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为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结束学业的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

第四十六条  毕业研究生的学位申请材料、学位论文等应按学校要求归档保存。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以及国际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向所在学院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生所在学院报研究生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处理。

四十条  学校依据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国际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院统一制作和发放国际学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有关我校国际学生的学籍处理问题,本规定中尚未涉及的,参照《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浙商大研〔2018317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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