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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浙江工商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各类各级国际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国际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危害影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学生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学历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或非学历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  细  则

第五条 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及社会秩序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 组织、策划和煽动闹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校园秩序。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和游行。

3. 传播、散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信息,制造混乱。

4.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出版或传播非法刊物、宣传品。

5. 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6. 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

7. 在校内组织、参与宗教活动。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部门处罚或被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被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公共或私人财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作案价值不足600元或虽未窃得财物但已实施偷窃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2. 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团伙作案的,参与者作案价值按参与作案者均分计,组织者按作案总价值计,从重处分。

4. 作案手段恶劣或多次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分赃、销赃者,按照本条第一款123项处理。

第八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以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参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或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用麻将、扑克、互联网等工具、平台进行赌博(包括变相赌博)的,除没收赌具、赌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次参与赌博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第十条  利用计算机、移动终端、互联网、书刊等从事违纪违法活动,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传播对中国敌对、敌视言论,非法为境外组织提供信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传播淫秽、暴恐的书刊、图片、影视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 在计算机房等公共场所观看或聚众观看淫秽、暴恐视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传播违反中国法律的书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利用网络恶意攻击他人,散发淫秽内容的文章、图片或与事实不符的虚假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 利用通讯、网络设备造谣或传播扰乱社会言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 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中国国家出入境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非法从事商业性活动、非法打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骚扰他人,调戏、侮辱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贩卖、携带、吸食或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聚众淫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聚众淫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卖淫、嫖娼或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际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未经请假而夜不归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在校外租房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公寓宿舍内留宿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中,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 在公寓内使用明火、焚烧杂物,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发火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违反公寓管理其它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没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按旷课论处。一学期内旷课在10课时以内的(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给予通报批评。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或连续旷课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到10—29课时或连续旷课不超过1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到30—49课时或连续旷课1周以上2周以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到50课时或连续旷课2周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浙江工商大学实验安全手册》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在实验室不服从学校、教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安排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根据《浙江工商大学考场规则》认定为考场违纪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认定为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其它违反学术诚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 在学校的墙壁或桌椅等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故意损坏公物、破坏校园花草树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伪造国际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 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 偷窃、私刻、私盖公章的,偷窃、伪造、涂改文件或档案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地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和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机动车辆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园内偷开他人机动车辆,或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许可驾车擅自闯入校园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校园内骑行电动车有超速、逆行等违章行为不听劝阻的,骑行超标电动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如在餐厅、食堂、公寓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喧闹、抛砸酒瓶或其它危险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掩盖、知情不报或为他人作伪证者,明知是赃物仍购买或使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为违法违纪提供帮助或窝赃、销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 对教师或其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 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处分。暴力干预、阻碍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工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不尊重他人风俗习惯或故意伤害他人民族情感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1. 违纪行为发生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或处分程序中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

2. 对违纪行为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3. 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或核心成员。

第二十九条  曾经两次违纪受处分者,第三次违纪时视为屡次违纪,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坦白、认错态度较好的

(二)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查证属实的;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法违纪事实的;

(四)违纪后主动采取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减轻违纪后果措施的。

(五)平时表现良好,且违纪情节轻微的。

第三十一条  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行为责任能力的,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处分、减轻或免除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处分违纪国际学生的权限与程序

1. 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的,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处理,提出处分意见,经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相关部门会签同意,报学生处审定。但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查处的学生违纪事件由该部门负责调查、提供材料、提出处理意见,经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学生所在学院会签同意,报学生处审定。

2.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或国际教育学院)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提供材料、提出处理意见,经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学生所在学院会签同意,由学生处审定,报分管外事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3.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或国际教育学院)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提供材料、提出处理意见,经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学生所在学院会签同意,由学生处审定,报分管外事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并经校长办公会议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处分权限的特别规定:

1. 国际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法的,由保卫部门负责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联系,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依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经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学生所在学院会签同意,报学生处审定,并按规定报批。

2. 国际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出入境管理规定的,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与公安机关联系,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依据公安机关调查和处理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学生所在学院会签同意,报学生处审定,并按规定报批。

3. 国际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调查处理,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学生所在学院会签同意,报学生处审定,并按规定报批。

4. 国际学生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由国际教育学院和后勤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提出处分意见,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学生所在学院会签同意,报学生处审定,并按规定报批。

5. 违纪事件当事人涉及多学院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调查,提出处分意见,经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学生所在学院会签同意,学生处审定,并按规定报批。

6. 研究生国际学生的违纪处理,由研究生院审定。

7. 特殊情况的,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可以直接调查,提出处分意见。

第三十四条  在对国际学生作出处分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校有关部门(学院)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意见。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应当出具书面的处分决定书。

第三十六条  违纪处分决定书由所属学院送达国际学生本人,由学生在送达通知上签字;违纪学生拒不签字的,由处分决定文件送达人员在送达通知上记录说明并签字;特殊情况不能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收的,可以采取邮寄、公告等适当的方式告知或送达。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不得撤除。

学生所在学院应将违纪处分决定书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受处分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措施

1. 国际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

2. 凡受校纪处分者,应按审批权限分别在校、学院范围内公布,并由国际教育学院按规定报告有关管理部门。

3. 受处分国际学生毕业前(必须满一年)可向学校提出评议申请。

4. 被开除学籍的国际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即被取消学籍,解除与学校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国际教育学院报请公安部门依法作出限期出境决定,并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在接到通知后的3天内离校。

第三十九条  终止留校察看期的决定。

1.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国际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校规校纪者,在留校察看期满后自动终止。需要延长察看期或提前终止察看期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其表现提出申请,提交学生处审定。

2. 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终止学业的,留校察看期自动终止。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来校的短期访学国际学生、语言生发生违纪行为,由国际教育学院(对口学院)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参照本规定调查处理,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调查材料和处理结果向对方学校通报。

第四十一条  港澳台地区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中处分的“以下”、“以上”均包括本级处分,金额的币种为人民币、单位为元。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参照《浙江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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