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俞寅琳发布时间:2021-04-20浏览次数:29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国际化办学程度,吸引更多的国际学生来我校学习和从事科学研究,营造国际学生积极向上的良好学习和生活风气,学校特设立“浙江工商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工商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面向拟申请到我校学习或已在我校学习的优秀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学位生”)和学习一学期或以上的汉语进修生。

第三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

浙江工商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分为四类:在读学位生奖学金、学位生新生奖学金、在读汉语进修生奖学金和汉语进修生新生奖学金。

第四条  在读学位生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已在我校攻读学位的国际学位生。等级和颁发金额为:

(一)一等奖学金,奖学金金额为全年学费的70%

(二)二等奖学金,奖学金金额为全年学费的50%

(三)三等奖学金,奖学金金额为全年学费的30%

奖学金总额度:在校国际学位生每年学费收入总额的8%,每年学费收入按奖学金评选年度的学费应收收入计算。

在读学位生奖学金的一、二、三等奖学金的授奖比例分别为上述奖学金总额度的20%30%50%

在读学位生人数不足10人的学院,其奖学金额度、名额由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条  学位生新生奖学金申请对象为新录取的学习成绩优良,或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国际学位生。等级和颁发金额为:

(一)一等奖学金,奖学金额为全年学费的100%

(二)二等奖学金,奖学金额为全年学费的70%

(三)三等奖学金,奖学金额为全年学费的40%

奖学金总额度:新录取的国际学位生每年学费收入总额的8%,每年学费收入按奖学金评选年度的学费应收收入计算。

学位生新生奖学金在新生报到前评比,考虑到新生存在一定的报到概率,奖学金总额度需按照近两年的平均报到率估算的学费收入相应计算。

学位生新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金的授奖比例分别为上述奖学金总额度的20%30%50%

第六条  在读汉语进修生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已在我校学习的学习成绩优良,或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自费汉语进修生。在读汉语进修生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勤奋奖学金、文体公益奖学金和HSK优胜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各门课程平均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且一学期内出勤率90%以上,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公益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的汉语进修生。

学业勤奋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学习勤奋,各门课程平均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且一学期内出勤率95%以上的汉语进修生。

文体公益奖学金:申请对象为积极参加全国、省市、学校组织的文艺和体育比赛,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等学校各项工作,在校园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的汉语进修生,获得奖项和学校表彰者优先。

HSK优胜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通过HSK 4级至6级之一的汉语进修生,第二次考取HSK同等级别的考生,不再重复获奖,从高等级开始评选,同一等级从高分开始评选。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勤奋奖学金、文体公益奖学金中的一项以及HSK优胜奖学金。

颁发金额和授奖比例为:

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学金额为3000元,奖学金总额度为在读汉语进修生学费收入的2%

学业勤奋奖学金:奖学金额为2000元,奖学金总额度为在读汉语进修生学费收入的2%

文体公益奖学金:奖学金额为1500元,奖学金总额度为在读汉语进修生学费收入的3%

HSK优胜奖学金:奖学金额为1000元,奖学金总额度为在读汉语进修生学费收入的1%

以上在读汉语进修生学费收入按奖学金评选学期的学费应收收入计算。

第七条  汉语进修生新生奖学金申请对象为新录取的学习成绩优良,或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自费汉语进修生。

汉语进修生新生奖学金等级和颁发金额为:

(一)一等奖学金,奖学金额为4000元;

(二)二等奖学金,奖学金额为3000元;

(三)三等奖学金,奖学金额为2000元。

奖学金总额度新录取的自费汉语进修生学费收入总额的8%,学费收入按奖学金评选学期的学费应收收入计算。汉语进修生新生奖学金在新生报到前评比,考虑到新生存在一定的报到概率,奖学金总额度需按照近两年的平均报到率估算的学费收入相应计算。

汉语进修生新生奖学金的一、二、三等奖学金的授奖比例分别为上述奖学金总额度的20%30%50%

汉语进修生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八条  浙江工商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为: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遵守浙江工商大学校纪校规;

(三)已在我校就读的奖学金申请者须学习努力,平均成绩良好以上(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为准(课程补考、重学成绩不作为计算依据),无旷考记录),或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新申请我校的奖学金申请者须平均成绩良好以上(以其提供的上一阶段的学历成绩单为依据),或在其他方面有表现突出。

(四)已在我校就读的奖学金申请者如未按规定全额交纳之前年度的学费和住宿费,在校学习期间出勤率未达80%,取消当年申请奖学金资格。


第四章  奖学金申请办法

第九条  已在我校学习的学位生奖学金申请人,须在每年的5月底之前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浙江工商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表》,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二)个人陈述。用中文或英文撰写。内容包括个人的在校学习计划、研究计划和申请理由;

(三)各类评奖评优证明材料(如有);

(四)发表过的学术论文或学术成果(如有);

(五)护照复印件。

第十条 新申请我校且被录取的学位生新生奖学金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前(具体详见每年公布的奖学金申请办法)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浙江工商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表》,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二)最高学历证明。如申请人为应届毕业生,须提交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预计毕业证明,到校后须补交正式学历证明。中英文以外文本须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三)最高学历对应的成绩单。中英文以外文本须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四)个人陈述。用中文或英文撰写。内容包括个人的学习、工作经历,申请理由和学习研究计划;

(五)汉语或英语水平证明材料;

(六)就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的申请人,提交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用中文或英文书写;

(七)发表过的学术论文或学术成果(如有);

(八)健康证明;

(九)护照复印件。

第十一条在读汉语进修生奖学金申请人,须在每年的5月底或12月底之前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浙江工商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表》,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二)个人陈述。用中文或英文撰写。内容包括个人的在校学习计划、在校表现和申请理由;

(三)各类评奖评优、表彰证明、HSK证书等材料(如有);

(四)护照复印件。

第十二条  汉语进修生新生奖学金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前(具体详见每年公布的奖学金申请办法)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浙江工商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表》,用中文或英文填写;

(二)最高学历证明。如申请人为应届毕业生,须提交本人就读学校出具的预计毕业证明,到校后须补交正式学历证明。中英文以外文本须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三)最高学历对应的成绩单。中英文以外文本须附中文或英文的译文;

(四)个人陈述。用中文或英文撰写。内容包括个人的学习、工作经历,申请理由和学习计划等;

(五)健康证明;

(六)护照复印件。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审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为主任委员,成员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学生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际教育学院,具体负责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与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在读学位生奖学金申请人的学习成绩评价标准按加权平均方法计算,以学分为权重,计算近一学年学习成绩的加权平均分。

在读汉语进修生奖学金申请人的学习成绩评价标准按算数平均方法计算,计算近一学期学习成绩的算数平均分。

新生奖学金申请人的学习成绩按提供的成绩单的相关说明及成绩等级折算为百分制计算。

第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新生奖学金、汉语进修生奖学金的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在读学位生的奖学金的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各二级学院对在读学位生奖学金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对其进行素质评价,国际学生的素质评价参照浙江工商大学学生素质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评定,各学院依据学生的素质综合评价得分进行排名,并在奖学金的总额度范围内推荐相应候选人。考虑到国际学生的特殊性,素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品德素质评价不对政治素养项进行考核,身心素质评价中学生的身体素质评价标准的体育课或体质测试成绩均按体育课免修者(65分)计算。

国际教育学院对在读汉语进修生奖学金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分别对其学业、文体、社会公益、HSK等方面进行评价,根据评价得分进行排名,并在奖学金的总额度范围内推荐相应候选人。

对于国际学生新生,考虑到学生还未入校学习,按照学生上一阶段的学习成绩进行排名,在奖学金的总额度范围内推荐相应候选人。

第十六条  各学院将推荐学生名单、综合测评成绩、成绩排名、推荐奖学金类型和等级等信息汇总至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上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推荐名单进行评议,最终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考虑到新生存在报到的不确定性,评审时需按获奖人数的30%确定替补人员。各学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提交在读生奖学金推荐名单时报送替补人员。

第十七条  奖学金评审结果须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应包括以下信息:获奖人姓名、国籍、性别、学生类别、所修专业、获奖等级。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次公布奖学金的评审结果时,须同时注明公示的具体时间以及异议的方式和途径。

国际学生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述,评审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新生奖学金和汉语进修生奖学金的评审结果由国际教育学院正式通知奖学金获得者本人,在读学位生奖学金的评审结果由学生所在学院正式通知奖学金获得者本人。

第十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新生奖学金、汉语进修生奖学金的发放准备工作,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在读学位生奖学金的发放准备工作,具体发放由校计财处进行。学生所获奖学金先用于缴纳当学年学费和住宿费(由学校直接从学生所获奖学金中扣除),余额部分直接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奖学金证书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制作费用从校国际学生代管经费列支,具体发放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

第十九条  奖学金获得者若在奖学金期限内因故自动退学,则中止发放奖学金,若奖学金已发放,则学生应退还剩余部分奖学金。应根据其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学生应退还的奖学金金额。实际学习的起始时点为获得奖学金所在学期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办妥)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奖学金获得者若违反有关中国法律和学校校规的,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将取消其奖学金资格,中止发放奖学金或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学金。

第二十条  各学院出于国际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对此办法的具体实施设定配套的实施细则,细则由学院层面讨论通过后具体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浙江省政府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的推荐和评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当年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浙江省政府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的国际学生不同时享受浙江工商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如中国政府奖学金结果在浙江工商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之后公布,如学生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则放弃浙江工商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资格,由学生所在学院确定替补学生。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工商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浙商大外〔20123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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